明年起电动自行车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计价

2025年1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

电动自行车是群众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数量庞大。引导电动自行车在户外进行充电,有助于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用电安全。但充电收费行为不规范、充电费用偏高,影响了群众户外充电的积极性。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出部署。

严格执行充电费用价费分离、明码标价。2025年1月1日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在规定的改造时间节点之后,没有按照电费、服务费分开计价标价的,有关部门将按照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进行监管并结合实际处罚。对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电费加价问题,按照不执行政府定价开展监管并处罚。

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压等级为不满1千伏的按照每千瓦时0.487元执行;其他电压等级的按照每千瓦时0.477元执行。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具备峰谷分时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在征得用户同意后,可选择执行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等原则,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具备运营能力的街道办、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等,可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