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纠纷中游客、景区责任如何划分?最高法明确

本文转自: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10月2日电 (高清扬、薄晨棣)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旅游纠纷典型案例。引导景区依法规范管理、游客依法维权,促进安全旅游、文明旅游,维护旅游市场健康发展。

据了解,旅游纠纷具有民生性强、点多面广、异地发生率高、责任主体多元等特点。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市场发展迅速,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旅游纠纷案件呈持续增长态势。

在此次发布的朱某欣诉某旅游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中,朱某欣在参加某旅游公司“摇摆桥”项目时,该公司的工作人员摇晃桥面,朱某欣从桥上摔落、受伤。经鉴定,其损伤及目前后遗症评定为九级伤残。朱某欣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旅游公司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

法院一审认为,案涉“摇摆桥”项目具有危险性,某旅游公司作为项目的经营管理者,对项目参与者负有更高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项目参与者也应当充分评估案涉项目的危险性,对自身安全负有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

经综合考虑,法院酌定某旅游公司对案涉事故承担80%的责任,朱某欣对案涉事故承担20%的责任,判决某旅游公司赔偿朱某欣经济损失共计299754.34元。宣判后,朱某欣、某旅游公司均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最高法表示,景区管理人员对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旅游项目应当提供更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对于游客因参与该项目遭受损伤的,如果游客没有明显过错,景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而面对具有较高风险的项目,游客也应当提高安全意识,更加注重安全防护。如果在没有充分准备、缺乏安全保护的情况下盲目“打卡”所谓网红线路尤其是野生线路,容易酿成险情。对于游客私自进入未列入景区游览范围的区域造成自身损害的情况,景区没有过错的,游客应当自担风险。

如江某卫等诉浙江省江山市某旅游公司一案,徐某仙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购买门票私自进入景区进行危险性较强的溯溪活动,其坠亡地点远离景区正常游览范围,无可通行道路或野路。

同时,溯溪系风险性较高的户外活动,活动参与者自身应当充分认识、预判并妥善管控风险。故审理法院对其亲属要求景区赔偿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最高法表示,该案判决进一步明确了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区域管理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裁判规则,有助于引导户外活动参与者树立个人是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第一责任人意识,强化自我保护。